遺產繼承順序及遺產稅
遺產繼承順序
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故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此外,配偶為當然繼承人,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如下:
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遺產稅標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若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113年1月1日以後,遺產稅標準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