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借名登記
不動產借名登記不是民法債編各論所規定的契約類型,因此有人主張不動產借名登記是脫法行為,不應存在,但在實務判決則承認其合法性。
例如張三向李四借名登記買了一間房子,買房子的錢是張三出的,但登記在李四的名下,而且李四也寫了一張切結書給張三。
如果李四起貪念,未經張三同意,就把房子賣給不知情的王五,縱使張三跳出來向王五請求返還房子,王五仍可主張已經善意取得該房子的所有權。
我們可以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8號民事判決,裡面有一段是這麼寫的:「又按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屬有權處分。」
所以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債權契約,雖然實務判決承認借名登記的合法性,仍需考慮可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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