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頂樓加蓋
曾經有人問雄哥,他說買了公寓五樓連同頂樓加蓋,收他服務費的房仲,講不清楚買到的頂樓加蓋部分到底是算什麼?
這不意外,頂樓加蓋的中古屋很常見,很多不動產從業人員對相關法律也不是很清楚。
依據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民法第758條第1項更明示:「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為原始出資加蓋頂樓的人,無法向地政機關登記,故無法依民法規定將所有權移轉給他人。
But…(人生就是有很多意料之外的But),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03號民事判決,裡面有一段是這麼寫的:「按違章建築,非不得為交易、讓與之標的,其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簡單講,買來的頂樓加蓋部分屬違建,買到的是「事實上處分權」,可以作為交易、讓與之標的。
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涉及很多稅務及法律,最好找具專業素養且正直誠信的房仲協助,才不會惹得一肚子氣,甚至誤踩地雷,造成極大的困擾,正雄與瑞琴是您值得信賴的好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