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贈與稅申報對象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及第3條之1的規定,下列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1. 常住國內的我國國民,把國內或國外的財產贈與他人。
2. 常住國外的我國國民或外國人,把在我國國內的財產贈與他人。
3. 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贈與稅計算公式
課稅贈與淨額 = 贈與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1. 課稅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 課稅贈與淨額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加超過2500萬部分之15%。
3. 課稅贈與淨額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加超過5000萬部分之20%。
註1: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
註2:1年內有2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述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