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課徵範圍
土地增值稅是我國憲法特別揭示的租稅,其目的在實現平均地權、漲價歸公的理想。(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第3項參照)
納稅義務人
►土地移轉時,因土地自然增值而獲得利益的人為納稅義務人
移轉型態 | 納稅義務人 | 說明 |
原所有權人 | 原所有權人 | 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 |
土地無償移轉 | 取得所有權之人 | 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
土地設定典權時 | 出典人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 | 受託人 |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 |
信託土地歸屬時 | 歸屬權利人 |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轉移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
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共現值總額)
土地增值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般用地稅率(參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附件五)
稅級別 | 計 算 公 式 |
第 1 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20%) |
第 2 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30%) -[(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 20 年者,無減徵,A 為 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20%,A 為 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30%,A 為 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40%,A 為 0.06 |
第 3 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 [(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 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 20 年者,無減徵,B 為 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20%,B 為 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30%,B 為 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減徵率為 40%,B 為 0.18 |
土地增值稅的節稅方式
►土地增值稅有3種節稅方式:
1.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3.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詳細節稅內容請參考這裡⮕如何減輕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