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課徵範圍
我國對土地課徵的稅有地價稅與田賦兩種,為減輕農民負擔,政府於民國76年起,依據土地稅法第27條之1的規定停徵田賦;而地價稅則是按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個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課徵。(參照土地稅法第14條、第15條第1項、第27條之1規定)
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 說明 |
土地所有權人 | |
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公有 |
共有人 | 土地所有權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持分)為納稅義務人 |
典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 |
承領人 | 承領土地 |
耕作人 | 承墾土地 |
受託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
累進起點地價
地價稅是採累進稅率,累進起點地價是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參照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般用地稅率(參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附件一)
級別 | 計 算 公 式 |
第1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 |
第2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
第3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10倍者)×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第4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
第5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
第6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以上者)×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
►特別稅率
適用土地 | 稅率 |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2‰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6‰ |
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 | 10‰ |
公有土地 | 10‰ |
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雖然只有2‰(千分之二),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設籍條件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產權條件 |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用途條件 | 沒有出租、也沒有營業 |
處數條件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
面積條件 | 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 |
註:處數條件並未限制直系血親尊親屬、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姻親 |
地價稅稽徵作業
課稅期間 | 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
納稅期間 | 每年11月1日到11月30日 |
納稅義務基準日 | 每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