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有規定配偶扣除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倘若配偶還在世,考量配偶未來的生活,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配偶扣除額,而且依據民法規定,遺留配偶就婚後財產還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所以在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除了配偶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也可向稽徵機關申報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因此如果在世配偶的婚後財產很少,而被繼承人的婚後財產很多,此時剩餘財產差額很高,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就會有很好的節稅效果。